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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劳职院〔2023〕9号)

时间:2023-01-10   阅读:

为规范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化办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丰富职业教育形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着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名义,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参加项目的学生达到相应毕业要求和标准,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要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立足于提升学院专业建设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鼓励与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鼓励选择学院优势专业和重点发展专业开展合作办学。与学院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应高于学院在国内的教育水平和科研地位。

第五条  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相关交流合作活动。国际交流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部门,负责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各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举办单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组织实施;相关系部(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助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开展。未经学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系部(部门)名义,与任何单位或机构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论证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应按照《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需求,就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背景、资质条件、合作意图等进行审查,并就合作成本、合作收益和风险等进行充分调研,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外国教育机构简介(包括学校资质、学校类别、在校生规模、师资情况、专业设置、合作专业情况等)、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合作期限、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预期效益等。对外国教育机构进行调研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与学院进行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在选择外国教育机构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警惕,防止外国教育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2. 拟办专业应符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和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鼓励在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的专业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专业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合作办学专业一般须在学院已有或相近专业范围之内,且相关专业须至少有1届毕业生。

3. 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要通过合法渠道引进国(境)外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4. 凡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较为集中的,以及收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

1. 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将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外国教育机构的背景调研相关资料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初审,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学院领导批准。

2. 学院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拟办系部、教务处、财务资产处等系部(部门)组成项目立项工作组,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沟通谈判,达成合作意向。

第八条  协议签署

1. 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拟办系部起草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合作双方信息(包括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学制和学位,招生规模、方式和录取标准,教学计划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学费和财务管理、教育质量监督保证、知识产权、协议期限与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具体合作办学内容,协议须有中、外文,中外文协议应当一致,并附人才培养方案。

2. 拟定合作办学协议草案后,由项目立项工作组进行审核论证,交学院法务审核签字,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草案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并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项目报批

1.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拟办系部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分工配合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如下:

(1)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文件(国际合作交流处);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拟办系部);

(3)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文本(拟办系部);

(4)学院法人资格证明(拟办系部);

(5)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国际合作交流处);

(6)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样本原件(教务处);

(7)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进度表、引进课程及教材一览表、引进师资情况一览表(拟办系部);

(8)可行性论证报告(拟办系部);

(9)党建报告(拟办系部);

(10)基于成本补偿原则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拟办系部、财务资产处);

(11)其它申请材料。

2. 全部申请材料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初审、专家论证、学校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向省教育厅申报,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3.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后,由财务资产处负责办理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

4. 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证书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办学许可前,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每个项目设联合管理委员会,是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就项目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人员调整等重大合作事项进行协商,推进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及外国教育机构的校长、代表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共同组成,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中方其中有1名人员负责项目的党建工作。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中外方课程设置、中外方教学运行组织、项目协调以及其它教学相关事宜。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中外双方教学管理、协调、运行工作相关人员组成,一般中方5名、外方4名,由中方人员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部门,举办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资产处等职能部门负责配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举办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举办系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如下:

1. 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确保项目开展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要求;

2. 协助与外国教育机构沟通联络,协调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协调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3. 监督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实施情况,根据举办系部每年提交的办学报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

4. 按照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规定,会同人事处、举办系部等审核外籍教师资质,负责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办理、生活安排与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5. 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师生出国(境)培训及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宜;

6. 协调、指导举办系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涉及的办学评估、延期、变更等事宜。

(二)举办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如下:

1. 负责具体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办学延期、变更、教学质量评估、经费支付等工作;

2. 负责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与外国教育机构协商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等,人才培养方案修订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教务处审核通过,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3.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负责项目中方教师管理、教材征订、引进国(境)外教育教学资源的审查和备案、线上/线下教学场地安排、设备调试及其他教学用具准备工作,合理安排教学时间,保证双方承担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 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教学评价、实习安排等其他相关工作;

5. 做好外籍教师教学相关事宜,负责外籍教师课堂教学运行、协调、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办理、生活安排与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6. 组织推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师生出国(境)交流,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项目师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

7. 每年向学院提交项目年度办学报告(包括办学规模、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培养质量、协议执行与教学计划落实情况、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下一年度合作计划等);

8. 按照学院党委要求,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上级有关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任务要求等落到实处。

(三)人事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教师资质审查、聘请、绩效分配等工作,并协助进行外籍教师的资质审查、聘请等工作。

(四)教务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纳入学院教学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具体如下:

1.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保障,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学内容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确保外方课程质量符合国内教育教学相关要求;

2. 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举办系部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制定和执行等相关工作;

3. 建立健全国(境)外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完善引进教材审查、备案程序,确保引进教材的先进性;

4. 负责项目学生在国(境)内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做好学籍备案工作;

5. 建立健全教学文件和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教学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材料、成绩登记、课程考核的原始材料;

6. 协助举办系部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需教学场地、设备的协调及安排;

7. 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境)交流期间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五)招生就业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确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做好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备案和留存,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应载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财务资产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 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学院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2. 确保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定价公布并收费,并负责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3. 按期统一收缴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包括项目期间学生因休学、参军、出国(境)交流等的离校停缴、返校续缴、欠费催缴等工作;

4. 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审查及管理,编制财务预算、做好财务收支管理、协助举办系部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报告等;

5. 按照签订的办学协议,根据项目举办系部提交的合作办学经费汇付申请,依规审核,按照财务相关制度办理支付业务;

6. 负责项目教学和实训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管理,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应当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义进行专项管理,采购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7. 以人民币计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使用外汇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等形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